來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時間:2025-06-09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呂城執罰決字〔2025〕第17號
山西國興煤層氣輸配有限公司離石分公司:
當事人:山西國興煤層氣輸配有限公司離石分公司,統
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000599851804A(1-1),住所:呂梁市離石區城北街道北川河西路金域藍灣商務樓五層,法定代表人:崔建兵,經營范圍:煤層氣(天然氣)的管道和相關設施的建設,企業類型:分公司,聯系電話:13546686627。
你公司在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我市新城范圍內實施了燃氣經營行為,涉嫌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于2024年11月18日予以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
現查明,你公司于2018年11月底投產運行,至本案調查時,在呂梁新城緯三十一路至緯十六路、東西到山體區域存在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的行為。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呂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移送的《關于商請盡快對山西國興煤層氣輸配有限公司離石分公司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違法行為處罰的函》,證明你公司涉嫌存在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的行為;
證據二:你公司提供的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負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任職文件各1份,證明你公司的主體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證據三: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勘驗圖和照片、現場勘察(檢查)筆錄,證明案涉違法行為具體地點以及你公司在呂梁新城緯三十一路至緯十六路、東西到山體區域進行燃氣經營活動;
證據四:執法人員與法定代表人崔建兵所作《調查詢問筆錄》1份,自認山西國興煤層氣輸配有限公司離石分公司在呂梁新城緯三十一路至緯十六路、東西到山體區域實施了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行為;
證據五:你公司提供的《山西國興煤層氣輸配有限公司相關手續辦理的情況說明》和相關文件復印件一份,證明你公司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公司結構、員工人數、燃氣供應范圍、氣源、運營方式(通過管道輸送)、運營規模以及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原因;
證據六:你公司提供的關于山西國興煤層氣輸配有限公司離石分公司2018年11月至調查時,在呂梁新城天然氣銷氣量及收入的《情況說明》一份;2020年11月至調查時用氣量表及利潤表一份;山西國興煤層氣輸配有限公司離石分公司居民用戶、煤改氣用戶、商業用戶、公共福利用戶統計表各一份及用戶明細。證明你公司燃氣經營的基本情況和收支情況。
2025年1月27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城執罰先告字〔2025〕第1號),2025年4月7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城執罰先告字〔2025〕第1-1號),告知你公司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于2025年2月6日向本機關提出了書面的陳述、申辯意見,你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機關提出了書面的陳述、申辯意見,經審查,你公司的陳述申辯反映的事實符合《行政處罰法》可減輕處罰的情形,予以采納;申訴理由稱公司財務錯將天然氣銷售收入7375.5萬元寫成73755萬元,經執法人員核查,該公司天然氣銷售收入確是7375.5萬元,予以更正;同時,你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聽證要求,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本機關認為,你公司實施的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的行為,雖然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但考慮到你公司承擔著為呂梁新區保供清潔能源的民生職責實際,且于2025年4月29日取得了燃氣經營許可證,違法行為已經得到了改正,結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沒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5號)《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山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山西省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辦法》精神,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伍拾萬元整(¥500,000.00)的行政處罰。
上述罰款,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20位繳款識別碼通過你公司的賬戶進行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通過呂梁市司法局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span>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5年6月4日
聯系人:劉永永?????聯系地址:濱河北西路111號?????聯系電話:13834742555?????郵政編碼:0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