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時間:2025-07-08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呂城罰決字〔2025〕第19號
山西省第三地質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住所:晉中市山西示范區晉中開發區大學城產業園區大學街508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7001127302943
法定代表人:王愛武
身份證號:42**************37
聯系電話:徐俊峰13513612570
你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在呂梁市離石區鳳山街道辦鳳山底五巷崩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施工裸露場地實施了未采取覆蓋的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的規定。本機關于2025年4 月7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你公司在呂梁市離石區鳳山街道辦鳳山底五巷崩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施工工地,存在裸露場地未采取覆蓋的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行為,在落實揚塵防治“六個百分百”中,屬施工現場內裸露場地未采取覆蓋措施(物料堆放100%覆蓋),未做到1項防治措施。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受托人徐俊峰提供的你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證明你公司的主體資格及受托人徐俊峰代為接受調查詢問的依據。
證據二:現場拍攝的照片1張,證明呂梁市離石區鳳山街道辦鳳山底五巷崩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施工工地,存在裸露場地未采取覆蓋措施的事實。
證據三:受托人徐俊峰《調查(詢問)筆錄》1份3頁,證明你公司受托人徐俊峰確認施工工地裸露場地未采取覆蓋的事實。
證據四:《現場勘驗圖》、《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證明案涉項目具體地點以及項目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
證據五:受托人徐俊峰提供的《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鳳山街道辦鳳山底五巷崩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證明你公司作為項目施工方的主體資格。
本機關于2025年6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城執罰先告字﹝2025﹞第15號),告知對你公司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因你公司在2024年5月15日在文豐路喬家溝原汽修廠滑坡地質災害應急治理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施工工地存在土方作業過程中未采取灑水抑塵措施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我局于2024年9月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呂城罰決字〔2024〕第49號),處罰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距原處罰決定作出時間不足一年,你公司再次出現違反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行為,綜合評定,擬對你公司在呂梁市離石區鳳山街道辦鳳山底五巷崩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過程中,施工工地存在裸露場地未采取覆蓋的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行為作出處以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罰款,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20位繳款識別碼,通過你公司賬戶轉賬進行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通過呂梁市司法局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5年6月24日
聯系人:林海權?????聯系地址:呂梁市離石區濱河北西路111號?????
聯系電話:13753838680?????郵政編碼:0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