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時間:2025-07-25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呂城執罰決字〔2025〕第24號
張越淵:
張越淵,男,2004年8月11日生,家庭地址:離石區鳳山街道辦銓則焉村65號,身份證號:14**************91聯系電話:13152980001。
你于2025年5月26日在離石區虎山西崖底梁上涉嫌實施了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行為,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規定。本機關于2025年5月28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5年5月26日你在離石區虎山西崖底梁上確實實施了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行為,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1份、《現場勘驗圖》1份,證明現場實際情況和案發地點。
證據二:現場照片2張,證明你實施了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事實。
證據三:《調查(詢問)筆錄》1份3頁,證明你本人確認實施了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事實。
證據四: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你的主體身份。
本機關于2025年7月3日依法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城執罰先告字﹝2025﹞第25號),告知對你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本機關認為,你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行為,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钡囊幎?,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結合《呂梁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處罰基準,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人民幣壹佰伍拾元整(¥150.00)。
上述罰款,你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20位繳款識別碼進行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通過呂梁市司法局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孝義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5年7月14日
聯系人:劉永永??????????????聯系地址:呂梁市離石區濱河北西路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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