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時間:2025-07-25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呂城執罰決字〔2025〕第26號
高海龍:
高海龍,男,出生年月:1985年11月10日,身份證號:14**************10,聯系電話:15935822367,住址:山西省呂梁市呂梁市方山縣馬坊鎮馬坊村1025號。
2025年5月23日,你在呂梁市離石區高崖灣環山公路旁實施了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我隊于2025年5月30日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批準立案查處。
現查明,你于2025年5月23日,在呂梁市離石區高崖灣環山公路旁實施了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行為。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執法人員現場拍攝照片2張,證明現場存在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行為;
證據二:執法人員與你調查并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2頁,證明你承認實施了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行為;
證據三: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示意圖、現場照片證據2張,證明案涉具體地點以及現場的實際情況。
2025年7月3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城執罰先告字〔2025〕第2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本機關認為2025年5月23日,你在呂梁市離石區高崖灣環山公路旁實施的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的行為,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人民幣壹佰伍拾元整(¥150.00)。
上述罰款,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20位繳款識別碼通過你公司賬戶進行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通過呂梁市司法局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孝義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呂梁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