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423LL00100/2023-38717 | 主題分類: | |
發文機關: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10日 | |
標 題: | “兩高”聯合發布司法解釋依法嚴懲涉地下錢莊犯罪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3年04月10日 | |
為依法懲治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督忉尅饭?2條,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隨著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恐怖主義犯罪國際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國加大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打擊力度,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等涉地下錢莊犯罪活動日益猖獗,涉地下錢莊刑事案件不斷增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涉地下錢莊犯罪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全面收集相關情況和案例,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了本《解釋》。
《解釋》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的認定標準,以及“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二是非法經營罪、洗錢罪、幫助恐怖活動罪的競合處罰原則;三是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及判處罰金的標準;四是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五是從寬處罰的認定條件和標準;六是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犯罪地的認定;七是《解釋》的時間效力。
針對不法分子通過設立空殼公司,采取網銀轉賬等方式協助他人將對公賬戶非法轉移到對私賬戶、套取現金等進行非法支付結算等行為,《解釋》規定了三種屬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第一種是虛構支付結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第二種是公轉私、套取現金情形,即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第三種是支票套現情形,俗稱“支票串現金”,即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此外,第四項兜底項規定了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以適應支付結算方式不斷變化的需要。
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實踐中,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主要有較為傳統的以境內直接交易形式實施的倒買倒賣外匯行為和當前常見的以境內外“對敲”方式進行資金跨國(境)兌付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督忉尅芬幎▽嵤┑官I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督忉尅愤€明確了非法經營罪與洗錢罪或者幫助恐怖活動罪競合時的處罰原則,彰顯了我國依法嚴厲打擊洗錢、幫助恐怖活動犯罪的態度和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