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423LL00100/2023-91144 | 主題分類: | |
發文機關: | 呂梁市應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11月07日 |
標 題: | 關于印發《呂梁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直管 煤礦安全監管專員履職的管理制度》 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呂應急發〔2023〕220號 | 發布日期: | 2023年11月07日 |
呂梁市應急管理局
呂梁市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呂梁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直管煤礦安全監管專員履職的管理制度》
的通知
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機關各科室,各事業單位:
《呂梁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直管煤礦安全監管專員履職的管理制度》已經局黨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呂梁市應急管理局 呂梁市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呂梁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直管煤礦
安全監管專員履職的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全市煤礦安全監管專員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監管專員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的通知》(晉政辦發〔2023〕13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應急局負責向市直管煤礦派出煤礦安全監管專員,并負責煤礦安全監管專員制度建設、人員選派、日常管理、考核獎勵及監督保障等工作(以下“監管專員”特指市直管煤礦安全監管專員)。
第三條 市直管煤礦要在井口等明顯位置設立“煤礦安全監管專員信息公示牌板”,公布監管專員姓名、聯系方式和監督電話,并設置“重大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舉報信箱和舉報電話,暢通安全隱患舉報渠道。
第四條 監管專員的監管任務清單包含以下:
(一)了解掌握所監管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包括以下:證照齊全有效情況,按規定成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情況,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行政審批、評級定級、驗收、報備的事項,以及審批、評級、驗收、審查結果等情況。
(二)有關單位對所監管煤礦安全檢查情況,包括以下: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上級公司開展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專家會診結果、事故調查報告,以及煤礦企業自查自檢問題、整改措施、整改進度、整改報告等。
(三)所監管煤礦的有關應急處置情況,包括以下:發生瓦斯超限、涌水異常、工作面及巷道頂底板異常后,進行人員撤出、險情處置、原因分析、追究責任、整改情況等,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上報、處置情況。
(四)對所監管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包括以下:煤礦領導地面值班和入井帶班情況,特殊作業煤礦安全監察專員現場履職情況,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
(五)對所監管煤礦落實《山西省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特別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所監管煤礦是否存在瓦斯、水害、頂板、機電運輸等方面重大事故隱患及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七)對所監管煤礦存在重大隱患仍違規繼續組織作業的,有權采取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等措施,并報告市局。
(八)每周不少于5次通過礦山安全監管專員手機應用程序、電話詢問、網絡傳輸實證信息等遠程巡查方式,及時全面了解所監管煤礦關鍵安全生產動態信息。
(九)每周不少于1次進行現場監管,原則上每周一為監管專員集中履職時間,現場監管時至少有1名監管專員深入所監管煤礦作業面現場檢查,監督檢查所監管煤礦各項規程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并填寫《煤礦安全監管專員手冊》;根據市局要求,在重點時期進行駐礦盯守。
(十)在對所監管煤礦監管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瞞報、漏報、謊報以及信息資料造假等行為,應立即報告市局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十一)每年結合監管任務清單和所監管煤礦實際制定監管計劃,年度監管周期內應對所監管煤礦所有采掘地點實現全覆蓋檢查。監管過程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保留相關印證資料。
(十二)完成市局安排的其他隨機性工作任務和要求的其他事項。
(十三)監管專員調整時應就所監管煤礦基本情況、監管情況與繼任監管專員按照監管任務清單等進行工作交接。
第五條 監管專員對發現監管煤礦存在有重大隱患問題或違反《山西省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特別規定》所列情形的,要責令煤礦立即停產停建、排除隱患,并報告市局,同時做好相關記錄和證據收集。
第六條 監管專員要督促煤礦企業持續開展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活動。對于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三違”行為,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責令限期改正;對于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嚴重“三違”行為,應督促煤礦企業嚴肅處理“三違”當事人、當班帶班長、當班隊長及安全員。
第七條 監管專員應使用礦山安全監管專員手機應用程序完成監管簽到、取證、信息上傳等工作。
第八條 監管專員無法到礦時,應向市局分管領導履行請銷假手續,請假期間監管專員必須加強遠程監管,了解所監管煤礦安全生產情況,督促企業排查、整改安全隱患,落實安全生產相關措施。
第九條 監管專員要嚴格紀律約束管理,每月首次到礦監管時,要填寫《廉政承諾書》并向所監管煤礦發放《廉政監督卡》,在履職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和廉潔自律相關規定,堅決做到“十不準”:
(一)不準收受和索取被監管煤礦的任何禮品、支付憑證、土特產,接受被監管煤礦安排的旅游觀光、健身娛樂活動。
(二)不準以監管為名“吃拿卡要”,向被監管煤礦索要煙、酒、錢、物。
(三)不準在監管工作中與被監管煤礦開展項目洽談、產品推銷、爭取贊助、干預煤炭銷售等與安全監管無關的活動。
(四)不準在監管工作中違規接受被監管煤礦超標準食宿接待,工作期間一律不得飲酒。
(五)不準收受被監管煤礦以任何理由發放的各種名義的津貼、補貼和獎金。
(六)不準以各種名義借用、調用、換用被監管煤礦有可能影響依法公正監管的車輛。
(七)不準在被監管煤礦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一切費用。
(八)不準利用監管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九)不準在煤礦安全監管過程中欺上瞞下、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十)不準通知監管煤礦參加婚喪喜慶事宜。
第十條 監管專員每半年向市局進行述職,內容包含以下:
(一)被監管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涉險事故、重大生產安全風險事件等情況;
(二)被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執行情況、各項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存在的問題及監管工作建議;
(三)執行工作紀律和廉政紀律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十一條 市應急局負責對監管專員進行年度專項考核,考核情況應告知派出單位。
第十二條 專項考核應根據監管專員履職情況和工作成效進行,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專項考核結果為優秀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服從組織安排,依法依規履職;
2.所監管企業年度內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3.監管檢查次數達到規定要求;
4.發現并及時處置重大隱患、違法違規行為或涉險事故;
5.在被監管企業未發現廉潔自律違法違紀行為;
6.完成規定的監管任務。
(二)專項考核結果為合格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服從組織安排,依法依規履職;
2.所監管企業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3.煤礦未發生瓦斯、水害、頂板生產安全事故;
4.監管檢查次數達到規定要求;
5.在被監管企業未發現廉潔自律違法違紀行為;
6.完成規定的監管任務。
(三)上述條件有一項未達標準的,專項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四)專項考核優秀名額不超過本級選派監管專員數量的20%,同等條件考核優秀應向災害嚴重、生產規模大的煤礦企業監管專員傾斜?!?/span>
第十三條 監管專員專項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如無其他影響年度考核等次評定的情形,其年度考核結果原則上確定為優秀等次,且不占用派出單位當年度考核優秀等次名額。
第十四條 市應急局對監管專員工作履職、工作紀律和廉潔履職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監管專員嚴格履職。對于有1次不按規定履職的,及時對監管專員進行電話提醒。對于連續2次不按規定履職的,向派出單位下發書面提醒,督促其按規定履職。對于經多次督促后仍不按規定履職的,向局黨委報告,同時報送市紀委監委駐市能源局紀檢監察組;每周對各監管專員履職情況進行統計,每月對監管專員履職情況匯總后進行通報,并報告分管領導;每季度對監管專員履職情況匯總后,向局主要領導匯報。
第十五條 各派出單位應保障監管專員的交通出行、裝備配備、專家調用、福利待遇、人身安全和原崗位應享有的權利待遇。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市應急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同《山西省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應急局應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礦山安全監管專員制度的通知》(晉政辦發〔2023〕13號)文件要求,結合當地的監管實際,制定相應的監管專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