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更新時間:2023-07-19
呂環罰字〔2023〕060號
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赤峪煤礦: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000MA0K33FEX9
地址:呂梁市文水縣鳳城鎮土堂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海洋
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赤峪煤礦(以下簡稱“單位”)環境違法一案,經我局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4月1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主井西南側的地坪沖洗廢水和部分主井原煤提升過程中的噴淋抑塵廢水混合溢流至西側排洪暗涵內,經暗涵進入廠區東側明渠后,與工業廣場內道路沖洗廢水混合,通過你單位東北側雨水排放口排放至文峪河支流北澗河內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3年4月10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和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呂環罰告字〔2023〕060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呂環罰告字〔2023〕060號)和2023年7月7日的《送達回執》等證據為憑。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和《山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處52萬元的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