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更新時間:2024-09-24
呂環罰〔2024〕44號
當事人名稱:中煤蘇村(中陽)煤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文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0001126996023
地址:呂梁市中陽縣張子山鄉莊上村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進出廠區輪胎沖洗裝置閑置。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勘驗筆錄:2024年3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作出《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的以上違法情況;
2、證人證言:2024年3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作出的《現場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的違法事實;
3、視聽資料:2024年3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拍攝的現場照片(圖片)1張,證明你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的現象;
4、書證:2024年3月18日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復印件2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復印件1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意見的函》復印件2份,證明你公司是適合的主體。
上述行為違反了《呂梁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貯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放場所、預拌混凝土生產場所應當在出入口設置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環罰告〔2024〕6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聽證權)。
你公司于5月17日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按程序組織舉行了聽證會,根據聽證筆錄和現場核查筆錄,你公司對上述違法行為無異議,并向我局遞交分類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申請,鑒于你公司違法問題整改積極,危害后果輕微,同意分類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據《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呂梁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物料堆放場所、預拌混凝土生產場所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物料堆放場所責任單位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場所責任單位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罰款金額為陸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罰款繳納方式:請即提供你公司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繳款辦理人姓名、聯系電話和身份證號相關信息(送達回執載明或發送至郵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開具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的15日內,將應繳款項按照繳款書中的繳款方式繳入呂梁市財政專戶或呂梁市財政匯繳專戶。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呂梁市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