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更新時間:2024-11-06
呂環罰〔2024〕56號
當事人名稱:文水縣金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根福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1121317034030G
地址:呂梁市文水縣馬西鄉馬西村東南
我局于2024年9月19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廠區南側露天堆放煤矸石(粉狀)約1700噸,面積約900㎡,未按要求采取遮蓋措施,控制粉塵污染。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勘驗筆錄:2024年9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作出《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的以上違法情況;
2.證人證言:2024年9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的違法事實;
3.視聽資料:2024年9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拍攝的現場照片(圖片)2張,證明你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的現象;
4.書證:2024年9月19日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復印件1份、《排污許可證》復印件1份、《階段性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復印件1份,證明你公司是適合的主體。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環罰告〔2024〕52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要求,視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違反本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和參照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Q-17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罰款金額為伍萬捌仟元整,并責令你公司加強管理,及時對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密閉、遮蓋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污染物的排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罰款繳納方式:請即提供你公司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繳款辦理人姓名、聯系電話和身份證號相關信息(送達回執載明或發送至郵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開具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的15日內,將應繳款項按照繳款書中的繳款方式繳入呂梁市財政專戶或呂梁市財政匯繳專戶。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呂梁市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