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更新時間:2024-11-06
呂環罰〔2024〕57號
當事人名稱:交城縣污水處理廠
法定代表人:劉曉飛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1122330510484G
地址:呂梁市交城縣天寧鎮東汾陽村南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2024年9月13日-9月19日廢水總排口總磷和總氮在線監測設施取樣泵P2故障期間開展手工監測,期間采樣人員為你單位的工作人員,無上崗證,且自行將水樣送至山西明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測,采樣、運輸和水樣保存等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HJ/T373-2007)要求。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勘驗筆錄:2024年9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作出《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的以上違法情況;
2.證人證言:2024年9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授權委托人作出的《現場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單位的違法事實;
3.書證:2024年9月24日現場檢查時,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復印件1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復印件1份、《排污許可證》復印件1份及排法許可證31-32頁復印件1份,證明你單位是適合的主體及按照排污許證中自動監測設施出現故障時應開展手工監測的要求。
4.其他資料:2024年9月24日你單位提供的《檢測報告》復印件2份,證明你單位未按《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HJ/T373-2007)等相關標準及規范采取手工監測。
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規定。
我局于2024 年10月2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環罰告〔2024〕53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你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要求,視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和參照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PW-17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罰款金額為陸萬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罰款繳納方式:請即提供你單位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繳款辦理人姓名、聯系電話和身份證號相關信息(送達回執載明或發送至郵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開具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的15日內,將應繳款項按照繳款書中的繳款方式繳入呂梁市財政專戶或呂梁市財政匯繳專戶。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呂梁市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