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更新時間:2024-11-11
呂環罰〔2024〕58號
當事人名稱:山西東南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超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1165MACF9T094W
地址:呂梁市興縣經濟技術開發區鋁鎂新材料產業園區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車間西北角露天堆放10個廢油桶(HW08),炒灰車間內堆放約2噸除塵灰(HW48),未按環評批復要求的國家標準貯存危險廢物。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勘驗筆錄:2024年7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作出《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的以上違法情況;
2.證人證言:2024年7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的違法事實;
3.視聽資料:2024年7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拍攝的現場照片(圖片)4張,證明你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的現象;
4.書證:2024年7月24日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復印件1份、《排污許可證》復印件1份,證明你公司是適合的主體及環評批復內對危險廢物貯存要求。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環罰告〔2024〕47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聽證權)。
2024年10月1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我局于10月31日以《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呂環聽通〔2024〕3號)告知你公司相關聽證事項,11月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撤銷聽證申請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的規定和參照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G-18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罰款金額為貳拾玖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罰款繳納方式:請即提供你公司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繳款辦理人姓名、聯系電話和身份證號相關信息(送達回執載明或發送至郵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開具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的15日內,將應繳款項按照繳款書中的繳款方式繳入呂梁市財政專戶或呂梁市財政匯繳專戶。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呂梁市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