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更新時間:2024-11-11
呂環罰〔2024〕60號
當事人名稱:呂梁市離石區城東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景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1102MA0GUKE251
地址:呂梁市離石區田家會街道辦義居村
根據生態環境部監督幫扶組第四輪次推送問題,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你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對車牌號京N2R065的車輛進行檢測,該車輛具備一鍵解除防抱死功能,檢測過程中初檢使用了穩態工況法,復檢使用了雙怠速法,且未檢測NO污染物,不符合《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1237-2021)的規范要求,擅自變更檢測方法,減少檢測項目,于當日出具了檢測結果合格的《汽車排放檢驗報告》(141102062403191452561526)。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勘驗筆錄:2024年10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作出《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的以上違法情況;
2.視聽資料:2024年10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綜合監管平臺拍攝的調閱照片(圖片)1張,證明你公司檢測過程中初檢使用了穩態工況法;
3.書證:2024年10月12日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220405340992)復印件1份,證明你公司是適合的主體”。
4.其他資料:你公司出具檢測結果合格的《汽車排放檢驗報告》(141102062403191452561526)復印件1份,與視聽資料2相印證,證明你公司復檢使用了雙怠速法,未檢測NO污染物,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違法事實。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排放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環罰告〔2024〕55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要求,視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和參照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Q-22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金額為壹拾萬零伍仟元整;
2.沒收違法所得壹佰元整。
同時,責令你公司加強管理,嚴格落實《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1237-2021)要求,保證機動車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span>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罰款繳納方式:請即提供你公司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繳款辦理人姓名、聯系電話和身份證號相關信息(送達回執載明或發送至郵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開具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的15日內,將應繳款項按照繳款書中的繳款方式繳入呂梁市財政專戶或呂梁市財政匯繳專戶。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呂梁市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