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更新時間:2024-12-09
呂環罰〔2024〕62號
當事人名稱:山西柳林興無煤礦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炎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000112520318U
地址:呂梁市柳林縣莊上鎮莊上村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你公司洗煤廠環評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中要求生活污水送往興無煤礦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達標后外排,現場檢查時發現該洗煤廠通往興無煤礦共用的生活污水處理站的生活污水管道已斷開,生活污水經化糞池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勘驗筆錄:2024年7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作出《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的以上違法情況;
2、證人證言:2024年7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的違法事實;
3、視聽資料:2024年7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拍攝的現場照片(圖片)3張,證明你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的現象;
4、書證:2024年7月25日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山西省柳林縣興無煤礦選煤廠技改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復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復印件1份、《山西省柳林縣興無煤礦選煤廠技改工程環境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意見》復印件1份,證明你公司是適合的主體。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環罰告〔2024〕56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聽證)權。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視為放棄陳述申辯(聽證)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參照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S-8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罰款金額為叁拾肆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罰款繳納方式:請即提供你公司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繳款辦理人姓名、聯系電話和身份證號相關信息(送達回執載明或發送至郵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開具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的15日內,將應繳款項按照繳款書中的繳款方式繳入呂梁市財政專戶或呂梁市財政匯繳專戶。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呂梁市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