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更新時間:2024-12-31
呂環罰〔2024〕67號
當事人名稱:呂梁市天利和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國強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1100MA0K3LM176
地址:呂梁市離石區坪頭鄉呼家山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年產10萬噸干粉砂漿項目于2024年7月15日辦理項目備案證,備案總投資為185萬元。項目于2024年9月購買二手設備并開工建設,現場檢查時,該項目主體設施已建成,已安裝部分配電設施,處于停建狀態,該項目于2024年9月簽訂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合同書,未依法報審批部門審查批準?! ?/span>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勘驗筆錄:2024年11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作出《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的以上違法情況;
2.證人證言:2024年11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的違法事實;
3.視聽資料:2024年11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拍攝的現場照片(圖片)2張,證明你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的現象;
4.書證:2024年11月20日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山西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復印件1份、《技術服務合同書》復印件1份,證明你公司是適合的主體及項目總投資額。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環罰告〔2024〕61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要求,視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參照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J-I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罰款金額為壹萬捌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罰款繳納方式:請即提供你公司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繳款辦理人姓名、聯系電話和身份證號相關信息(送達回執載明或發送至郵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開具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的15日內,將應繳款項按照繳款書中的繳款方式繳入呂梁市財政專戶或呂梁市財政匯繳專戶。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呂梁市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