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更新時間:2025-02-12
呂環罰〔2025〕3號
當事人名稱:山西東江煤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冬明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000743537693G
地址:呂梁市離石區坪頭鄉雒家莊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車牌號為晉JK0175的清掃車于2024年11月14日將約3噸廠區道路清掃污水拉運至矸石填埋場進行排放,與排污許可證相關規定不符。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勘驗筆錄:2024年12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作出《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的以上違法情況;
2.證人證言:2024年12月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的違法事實;
3.視聽資料:2024年11月14日投訴舉報人拍攝的照片(圖片)2張,證明你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的現象;
4.書證:2024年12月9日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生產能力核定項目210萬t/a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復印件1份、《排污許可證》復印件1份、《生產能力核定項目210萬t/a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復印件1份、《200萬噸/年重介洗煤技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復印件1份、《200萬噸洗煤技改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意見》復印件1份,證明你公司是適合的主體。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環罰告〔2025〕1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要求,視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和參照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PW-12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罰款金額為捌萬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罰款繳納方式:請即提供你公司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繳款辦理人姓名、聯系電話和身份證號相關信息(送達回執載明或發送至郵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開具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的15日內,將應繳款項按照繳款書中的繳款方式繳入呂梁市財政專戶或呂梁市財政匯繳專戶。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呂梁市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