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更新時間:2025-03-28
呂環罰〔2025〕4號
當事人名稱:呂梁市離石區田東洗煤廠
法定代表人:薛建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1102728176607A
地址:呂梁市離石區田家會街道辦界茆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對你廠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廠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你廠處于停產狀態,廠區露天堆放煤泥約3000噸,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2.你廠填埋場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填埋場貯存的尾煤部分未進行黃土覆蓋,排水系統不完善。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勘驗筆錄:2024年12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廠作出《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現場檢查發現你廠的以上違法情況;
2.證人證言:2024年12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廠授權委托人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廠的違法事實;
3.視聽資料:2024年12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拍攝的現場照片(圖片)8張,證明你廠上述違法行為的現象;
4.書證:2024年12月3日現場檢查時,你廠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復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復印件1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第24-26頁復印件1份,證明你廠是適合的主體及填埋場環境保護措施的要求。
上述行為1: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
上述行為2: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留置送達你廠《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環罰告〔2025〕2號),告知你廠陳述申辯權(聽證權)。你廠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視為放棄陳述申辯(聽證)權利。
行為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和參照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Q-24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廠處以罰款金額為叁萬陸仟元整。
行為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十)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和參照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G-9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廠處以罰款金額為肆拾陸萬元整。
二項違法行為共計處罰:罰款金額為肆拾玖萬陸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罰款繳納方式:請即提供你廠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繳款辦理人姓名、聯系電話和身份證號相關信息(送達回執載明或發送至郵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開具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的15日內,將應繳款項按照繳款書中的繳款方式繳入呂梁市財政專戶或呂梁市財政匯繳專戶。
你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呂梁市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