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423LL00100/2023-35552 | 主題分類: | |
發文機關: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15日 | |
標 題: | 呂梁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6部門關于印發《呂梁市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呂退役軍人發〔2023〕20號 | 發布日期: | 2023年05月15日 |
呂梁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等6部門
關于印發《呂梁市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實施辦法》的
通知
呂退役軍人發〔2023〕20號
各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委、醫療保障局、人民武裝部:
現將《呂梁市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呂梁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呂梁市財政局
?????????????????????呂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呂梁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呂梁市醫保局 ??????????呂梁軍分區保障處
????????????????????2023年4月19日
呂梁市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下簡稱“殘疾退役軍人”)的醫療待遇,根據《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6部門關于印發<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實施辦法>》(晉退役軍人發〔2023〕4號)等法律法規,結合呂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戶籍在呂梁行政區域內、服現役期間評定殘疾等級后退出現役和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負傷退出現役后補評或者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的殘疾退役軍人。
第三條堅持待遇與貢獻匹配、普惠與優待疊加原則,保障水平應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保證殘疾退役軍人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
第四條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軍隊后勤保障等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并組織實施,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五條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共同保障落實,中央、省級、市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六條殘疾退役軍人的醫療服務管理按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及補充保險、工傷保險、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等有關規定執行。各縣(市、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管理。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有工作單位的殘疾退役軍人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工作單位的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由戶籍所在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未就業的七級至十級殘疾退役軍人,可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八條 有工作單位的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隨單位按規定參加屬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補充保險,由單位和個人按統籌地區規定繳費。
第九條無工作單位的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第十條 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由統籌地區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其單位繳費部分,經統籌地區縣級醫療保障、退役軍人事務、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殘疾退役軍人戶籍所在地縣級財政部門安排資金。
第十一條 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殘疾退役軍人所在單位幫助解決;單位無力解決和無工作單位的,經統籌地區縣級醫療保障、退役軍人事務、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殘疾退役軍人戶籍所在地縣級財政部門安排資金。
第十二條 有工作單位的七級至十級殘疾退役軍人,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督促殘疾退役軍人所在單位按規定參保繳費;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縣級應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第十三條 未就業的七級至十級殘疾退役軍人,可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中屬于醫療救助資助參保對象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醫療保障部門通過醫療救助基金等按規定資助其參保繳費。
第十四條 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以及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殘疾退役軍人,按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政策。
第十五條在優撫事業單位集中供養的殘疾退役軍人,由供養單位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單位和個人繳費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解決。
第十六條殘疾軍人退出現役后,應當依法參加安置地基本醫療保險,按照所在統籌地區規定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接續和登記繳費,從參保繳費當月起享受相應醫保待遇。
第十七條 移交政府安置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的醫療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醫療救助
第十八條確屬相關部門監測認定為醫療救助對象的殘疾退役軍人,由各統籌地區縣級醫保部門根據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政策。
第十九條 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且符合資助參保對象條件的殘疾退役軍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按規定由醫保部門通過醫療救助給予資助。對其中的城鄉特困人員給予全額資助,城鄉低保對象按照個人繳費標準80%的比例給予定額資助(低于280元按280元資助)。
第二十條 符合救助對象條件且享受門診特慢病保障政策的殘疾退役軍人,其門診政策范圍內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按規定報銷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員按60%、低保對象按30%的比例由醫保部門給予救助。
第二十一條 符合救助對象條件且符合享受門診特藥保障政策的殘疾退役軍人,其特藥保障范圍內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按規定報銷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員按20%、低保對象按10%的比例由醫保部門給予救助。
第二十二條符合救助對象條件的殘疾退役軍人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和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可按比例由醫保部門給予醫療救助。
第二十三條符合救助條件的殘疾退役軍人,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醫保部門給予傾斜救助,救助標準按各統籌地區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章醫療補助
第二十四條 殘疾退役軍人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待遇基礎上,按規定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二十五條殘疾退役軍人住院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經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費用補助或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和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以及醫療救助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由戶籍所在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予以補助,其中一級至四級殘疾退役軍人給予全額補助,五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補助比例不低于90%,七級至十級殘疾退役軍人補助比例不低于70%,具體補助比例及額度由縣級確定,要保證殘疾退役軍人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
第二十六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財政負擔能力、殘疾退役軍人醫療費實際支出和原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測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后,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各地應通過財政預算安排、吸收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醫療補助資金。
醫療補助資金單獨列賬,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醫療優待
第二十七條 殘疾退役軍人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憑本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享受優先掛號、取藥、繳費、檢查、住院服務,優先享受家庭醫生簽約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立“殘疾軍人掛號、取藥窗口”“殘疾軍人就診、取藥綠色通道”,安排就醫引導員,開通就醫咨詢電話,公示就醫流程及優先、優惠醫療服務項目,完善并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診療、合理收費。
第二十九條 殘疾退役軍人在市內醫療機構就醫時享受以下優惠:
(一)免收門診診療費;
(二)減免10%大型設備檢查費;
(三)減免10%手術及麻醉費;
(四)需住院治療者,住院半個月以內床位費按規定收費標準減免10%,半個月以上減免5%;
(五)70歲以上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六)首次再就業需作健康體檢時,免收體檢費;其中女性進行孕檢時,免收產前檢查費。
第三十條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和工傷保險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和工傷保險目錄內藥品。
第三十一條殘疾退役軍人在軍隊醫療機構享受優惠醫療,憑殘疾軍人證與同職級現役軍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掛號、就診、檢查、治療、取藥、入院全流程優先,以及就診場所、病房條件等優待,并免除門急診掛號費。
第三十二條 殘疾退役軍人在市內優撫醫院就醫時,享受更高水平的掛號、就診、檢查、治療、取藥、入院全流程優先,以及就診場所、病房條件等優惠優待。具體措施由優撫醫院所屬同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退役軍人舊傷復發,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進行確認并出具舊傷復發鑒定意見。
第三十四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退役軍人取得舊傷復發醫學鑒定意見后,有工作單位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山西省工傷認定規程(試行)》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經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調查符合相關規定的,視同工傷。
第三十五條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退役軍人舊傷復發被認定為工傷的,其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解決。未參加工傷保險但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由殘疾退役軍人戶籍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三十六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退役軍人認定為舊傷復發后,到省級定點康復醫療機構進行舊傷復發康復治療的費用,其中需個人負擔的費用由戶籍所在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予以補助,其中一級至四級殘疾退役軍人給予全額補助,五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補助比例不低于90%,七級至十級殘疾退役軍人補助比例不低于70%,具體補助比例及額度由縣級確定。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應當積極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工傷保險、優撫對象醫療補助“一站式”費用結算信息平臺建設,努力實現資源協調、信息共享、結算同步,減輕殘疾退役軍人醫療費用墊付壓力。積極提升“一站式”信息平臺管理服務水平,為殘疾退役軍人跨地域看病就醫費用結算提供便利。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三十八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嚴格殘疾退役軍人的審核工作并提供有關資料,負責為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統一辦理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組織發放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組織因戰因公致殘殘疾退役軍人舊傷復發鑒定,及時向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提供殘疾退役軍人傷情等信息,配合工傷認定調查;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殘疾退役軍人就醫等給予協助;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三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落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經費保障,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監督。縣級財政要切實擔負資金籌措責任,認真審核確定本級財政年度預算,確保資金足額預算及時落實。中央、省級、市級財政按規定對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十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做好參加工傷保險的因戰因公致殘殘疾退役軍人舊傷復發工傷認定及醫療費用支付工作。
第四十一條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為殘疾退役軍人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待政策,落實優待措施。
第四十二條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殘疾退役軍人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覆蓋范圍;做好已參保殘疾退役軍人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落實參保殘疾退役軍人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醫療救助待遇。
第四十三條軍隊后勤保障部門應當制定殘疾退役軍人在軍隊醫療機構享受優惠醫療待遇的具體辦法,組織軍隊醫療機構為殘疾退役軍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成立專(兼)職部門制定管理制度,確保殘疾退役軍人各項優惠優待政策的落實。
第四十五條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所需情況,積極配合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各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以及人民武裝部要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可行的實施細則,切實保障殘疾退役軍人醫療待遇的落實。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以及呂梁軍分區保障處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各縣(市、區)自行制定的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政策,待遇高于本實施辦法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