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司法局 更新時間:2021-08-18
人民調解員因從事工作致傷致殘、犧牲的救助、撫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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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別 |
行政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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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各縣市區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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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2010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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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流程 |
申請→接收→審查→決定→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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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接收責任:人民調解員從事人民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犧牲的,向各縣市區司法局提出救助撫恤申請,各縣市區司法局接收相關申請材料。 2.審查和決定責任:各縣市區司法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3.給付: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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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當事人的;(二)侮辱當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四)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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