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司法局 更新時間:2021-09-13
權力名稱 |
公證機構設立審批、變更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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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別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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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呂梁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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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修訂)《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第八條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第九條 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十六條 公證機構變更名稱、辦公場所,根據當地公證機構設置調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變更執業區域的,應當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核準手續。核準變更的,應當報司法部備案。 公證機構變更負責人的,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后,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2、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公證機構變更名稱、辦公場所,根據當地公證機構設置調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變更執業區域的,應當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核準手續。核準變更的,應當報司法部備案。 公證機構變更負責人的,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后,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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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材料 |
1、公證機構設立審批 2、設立公證機構的申請和組建報告 3、擬采用的公證機構名稱 4、擬任公證員名單、簡歷、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符合擔任公證員條件的證明材料 5、擬推選的公證機構負責人的情況說明 6、開辦資金證明(驗資報告、資金公證書、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 7、辦公場所證明 8、公證機構設立報審表(一式三份) 9、公證機構變更(名稱、辦公場所、負責人、執業區域) 10、設立合作制公證機構的申請 11、所在縣、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意見 12、公證機構執業證正、副本 13、公證機構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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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變更負責人的提供公證機構負責人推選證明,變更名稱的提交擬采用公證機構名稱、變更辦公場所的提交住所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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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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