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司法局 更新時間:2021-09-13
權力名稱 |
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決定異議的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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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別 |
其他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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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呂梁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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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
1、《法律援助條例》: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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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材料 |
1、對公民法律援助申請的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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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受理階段責任: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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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依據 |
1、《法律援助條例》:《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九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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