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更新時間:2021-10-15
職權編碼 | 3500-A-01500-141100 | 職權名稱 |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變用途審批 |
行使主體 | 呂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 職權類別 | 行政許可 |
設立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級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該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 ||
申報材料 | ?1、申請書(包括申請人或單位名稱、聯系方式、改變用途文物保護單位名稱、地址及改變用途 的必要性說明等); ?2、改變用途后相應的文物保護措施方案 ?3、縣文物部門向市文物局呈報的文件 | ||
責任事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級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該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 ||
責任事項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級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該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作其他用途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國有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 ||
備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