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更新時間:2021-10-15
職權編碼 | 3500-A-01700-141100 | 職權名稱 | 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劃定 |
行使主體 | 呂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 職權類別 | 行政許可 |
設立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11月4日修訂)第十八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 ||
申報材料 | ?1、縣級文物部門出具的申請報告書、劃定文件 | ||
責任事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11月4日修訂)第十八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 ||
責任事項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11月4日修訂)第十八條 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公布。" | ||
備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