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更新時間:2021-10-15
職權編碼 | 3500-Z-01400-141100 | 職權名稱 |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技術設計方案審批 |
行使主體 | 呂梁市文化和旅游局 | 職權類別 | 其他權力 |
設立依據 | ??1、《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并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申報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文物局的立項批復意見,組織相關資質單位按照《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試行)》編寫技術方案,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批。" | ||
申報材料 | ?1、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技術設計方案 | ||
責任事項 | ??1、"《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并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申報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文物局的立項批復意見,組織相關資質單位按照《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試行)》編寫技術方案,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批。" | ||
責任事項依據 | ??1、"《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第十條 文物保護工程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并按以下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國家文物局為審批機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為申報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為審批機關。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的申報機關、審批機關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申報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文物局的立項批復意見,組織相關資質單位按照《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試行)》編寫技術方案,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批。" |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