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更新時間:2020-12-31
呂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過法定
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一、調解仲裁途徑
調解仲裁適用于處理用人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主要法律法規及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等。
主要處理事項:
1.因確認和解除勞動關系,解除人事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5.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6.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
生的爭議;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
責任科室:信訪仲裁科
責任人:科室負責人及具體承辦人。
二、勞動監察途徑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途徑處理。
主要法律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
主要處理事項:
1.用人單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3.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5.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6.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7.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8.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9.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責任科室:勞動監察科
責任人:科室負責人及具體承辦人。
三、行政復議途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主要法律法規及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規定的主要處理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1.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關閉、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
3.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不服的;
4.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確認不服的;
5.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6.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規定的主要處理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的;
2.認為經辦機構未按規定審核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
3.認為經辦機構未按規定記錄社會保險費繳費情況或者拒絕其查詢繳費記錄的;
4.認為經辦機構違法收取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5.對經辦機構核定其社會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的;
6.認為經辦機構不依法支付其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對經辦機構停止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7.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調整社會保險待遇的;
8.認為經辦機構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或者接續手續的;
9.認為經辦機構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屬于前款第2、5、6、7項情形之一的,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均可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根據行政復議法,人社領域所有針對管理相對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均屬行政復議范圍,難以一一列舉,因此不再列具體事項。
責任科室:政策法規科
責任人:科室負責人及具體承辦人。
四、申訴途徑
對事業單位做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通過申訴渠道處理。
主要法律法規及規章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
主要處理事項: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
責任科室: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責任人:科室負責人及具體承辦人。
五、信息公開途徑
信息公開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主要法律法規及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
下列事項屬于信息公開受理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5.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6.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7.扶貧、教育、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責任科室:辦公室及相關科室
責任人:科室負責人及具體承辦人。
六、舉報途徑
反映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引導其通過合法途徑進行舉報。
主要法律依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等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2.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進行舉報;
3.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舉報。
責任科室:社會保障科、勞動監察科
責任人:科室負責人及具體承辦人。
七、信訪途徑
屬于信訪事項受理范圍的,引導其依法逐級向信訪工作機構提出。
主要法律法規依據:《信訪條例》。
信訪人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責任科室:信訪仲裁科
責任人:科室負責人及具體承辦人。
八、司法途徑
依法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的申訴和控告類信訪問題分別介紹到、法院、紀檢監察、公安、司法等機關處理。
主要法律法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問題的解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主要事項:1.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
3.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
4.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
其他還有:
1.該立案不立案、對判決不服、判決后不執行的引導群眾向法院投訴;
2.反映國家公職人員瀆職、貪污受賄犯罪的引導群眾向紀檢監察機關投訴;
3.工傷認定中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的介紹到公安部門處理;
4.工傷認定中對司法鑒定有異議的介紹到司法行政部門處理;
5.對惡意欠薪的介紹到公安部門處理。
注:由信訪仲裁科負責指導告知行政相對人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