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審計局 更新時間:2023-06-27
文件鏈接:呂梁市審計局關于推廣包容免罰模式的通知
《呂梁市審計局關于推廣包容免罰模式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市委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積極推廣包容免罰模式,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執法行為,推行柔性執法,促進行政執法工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起草《呂梁市審計局關于推廣包容免罰模式的通知》。
二、起草依據
該文件依據《山西省審計廳關于印發<審計機關規范審計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通知》(晉審規〔2022〕1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意見》(晉政發〔2022〕17號)《山西省司法廳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2023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晉司法〔2023〕19號)等制定。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實行范圍。
市縣兩級審計機關實施的所有審計項目,均要嚴格按照省廳下發的《審計機關規范審計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審計機關審計處罰裁量基準》和市局制訂的《呂梁市審計局包容免罰行政處罰“三清單”(試行)》規定,積極推廣包容免罰模式進行處罰,規范行使審計處罰裁量權。
(二)明確了適用包容免罰模式的具體情形。
市縣兩級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下列違法問題,應采取包容免罰模式進行處罰,具體是:
1.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處罰,但應當進行教育: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金融安全等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前述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主動提供審計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三)編制了《呂梁市審計局包容免罰行政處罰“三清單”(試行)》。
研究編制《呂梁市審計局包容免罰行政處罰“三清單”(試行)》,即從輕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清單、首次輕微違法免于處罰事項清單,將包容免罰模式具體化、標準化。
(四)明確了推廣包容免罰模式的有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局主要負責人和市局各科室、中心主要負責人要擔負起第一責任人責任,親自上手、親自把關、常態施行;要組織全體人員對司法部門和上級部門推行包容免罰相關文件集中學、系統學、全面學,認真領會,準確理解行政處罰“三清單”適用情形,統一執法尺度和標準。
2.嚴肅工作紀律。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審計處罰裁量基準和包容免罰行政處罰“三清單”執行;對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的,要依法獲取相關的、充分的審計證據,并作出必要的理由說明;對違法行為適用容錯免責機制情形和認定標準的,要嚴格執行法制審核、集體討論等執法程序規定嚴格把關;對包容免罰制度不研究、不部署、不落實的,要按規定嚴肅追責問責。
3.完善工作臺賬。市縣兩級審計機關對采取包容免罰模式進行審計處罰的事項,填報包容免罰行政處罰“三清單”工作臺賬。市局在審計質量檢查過程中,對應采取而未采取包容免罰模式進行審計處罰的事項,要及時提出更正意見,及時糾正。
4.實行動態管理。市縣兩級審計機關要對“三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釋”情況和實際運用執行情況,及時按照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文件備案、對外公布等程序對清單內容進行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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