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呂梁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
服務用房規劃、建設、驗收和交付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呂政規發〔2024〕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呂梁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用房規劃、建設、驗收和交付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呂梁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
養老服務用房規劃、建設、驗收和交付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用房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山西省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呂政發〔2015〕2號)等法規及指導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服務用房,是指為社區居家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活動開展、康復護理、托管等服務的房屋和場所,包括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街道(鄉鎮)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綜合體)、智慧養老中心、老年人助餐點、老年人助浴點、嵌入式養老機構等設施建設用房。
第三條 新建住宅小區配套養老服務用房應與新建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條 市、縣(市、區)應當加強配套建設養老服務用房建設的組織領導,建立由民政、行政審批、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組成的工作機制,共同做好配套建設養老服務用房的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產權登記、管理使用等工作。
民政部門:參與土地規劃方案評審、建筑設計方案審查、配套建設養老服務用房驗收,做好養老服務用房的交付管理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做好養老服務用房土地供應方案及不動產登記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養老服務用房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開發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工作;
行政審批部門:做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工作,養老服務用房的竣工驗收備案;
稅務部門:負責對符合政策規定的養老服務用房落實契稅優惠政策。
第二章 規劃設計
第五條 所有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全部配建養老服務用房,對分期開發的單地塊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配建的社區養老服務用房應安排在首期?!?/span>
第六條 設計單位應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設計規范》( GB 50340-2016)、《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143-2010)、《無障礙設計規范》( GB 50763-2012)等標準規范的要求設計配建社區養老服務用房。
第七條 養老服務用房配建標準:新建住宅小區按每百戶不低于3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配建養老服務用房,不足百戶的按百戶標準進行配建。
第八條 配套建設養老服務用房的選址要求:
(一)配建養老服務用房選址,應選擇新建小區位置適中、方便居民特別是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務的地方,宜靠近小區內部廣場、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應建設在朝南、日照充足、通風良好的位置,并滿足有關規范規定的日照時數要求。
(二)配建養老服務用房使用功能要求,可與社區衛生、文化、教育、體育健身、殘疾人康復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共同構建15分鐘便民服務圈。做到用房規整、無分割設置、流線清晰、服務方便,周邊環境美化。
(三)配建養老服務用房原則上應設置于建筑物低層,以在建筑的一層、二層設置為宜,二層(含二層)以上應設置無障礙電梯或坡道,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配建養老服務用房的主要出入口應單獨設置,同時應配建無障礙設施,無障礙設施的建筑面積不計入總建筑面積內。
(四)配建養老服務用房應與污染源、噪聲源等區域保持合理間距,確保養老服務用房周邊環境安全。
(五)配建養老服務用房出入口前的道路設計應便于人車分流的組織管理,并應滿足消防、疏散及救護等要求,同時應設有可停車周轉的場地,保證救護車輛就近???。出入口處應當設置機動車及非機動車停車場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第九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前,應主動征求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對配建養老設施的建設意見。
第十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土地供應前,要將配套養老服務用房納入規劃設計條件。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部門在審定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對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用房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選址要求、配建位置規模、設計標準等進行審核,同時征求民政部門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不得通過審定。
第三章 建設
第十二條 按照“誰開發建設,誰完善配套”原則,建設單位在編制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應按照本辦法和相關規范標準執行,并在規劃設計圖紙標注養老服務用房的具體位置并注明建筑面積。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小區配套養老服務用房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達到簡單裝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標準,墻體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門窗和廁所完善,水、電、氣、暖、網絡、智能化接入、無障礙等設施齊全。
第四章 驗收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用房應當納入工程驗收范圍,由建設單位組織,項目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參與共同驗收,出具驗收意見。
第十五條 行政審批部門在進行項目規劃核實時,應當對配建養老服務用房的配置情況進行核實,對未經核實或者核實未按規劃要求配建養老服務用房的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證明,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等手續。
第十六條 對存在配建養老服務用房緩建、縮建、停建、不建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章 交付
第十七條 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日起3個月內與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簽訂《養老服務用房移交協議》。
第十八條 新建住宅小區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將配套建設養老服務用房的產權,移交所在地縣(市、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由民政部門對接收的配套建設養老服務用房履行監管職責,確保養老服務用途。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依據土地出讓條件配建的社區養老服務用房,依法申請首次登記后,按《養老服務用房移交協議》辦理轉移登記至所在地縣(市、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名下。
第二十條 房產測繪機構應當對配建養老服務用房獨立測量、計算面積,其面積不計入公攤的共用面積,并在出具的報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積?!?/span>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用房出售、轉讓、抵押、改變用途、長期閑置或者擅自拆改。各縣(市、區)民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部門應組織相關部門對本轄區已建成住宅小區的養老服務用房建設、權屬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劃、標準建設養老服務用房,或者建成后未交付使用的,由所在地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責令改正,并處養老服務用房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擅自改變養老服務用房用途的,侵占、損害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用房的,由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配套建設養老服務用房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用房應按照社會化、產業化的發展方向,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運營的積極性。引入社會力量運營的,可由所在地民政部門通過招標、委托等方式,根據實際無償或低償提供給有一定資質的企業、社會組織使用,進行社會化運營,保證服務質量和效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條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未配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配置未達標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購置、置換、改造等方式統籌配置。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印發之后的老舊小區、棚戶區等改造項目由各級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實施配建,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可依照本辦法制定相關工作規范。
解讀鏈接:【圖解】市民政局關于《呂梁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用房規劃、建設、驗收和交付管理實施辦法》的解讀
政策咨詢:呂梁市民政局?養老服務科?8237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