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金融辦 更新時間:2021-10-27
第一章審批事項及條件
第一條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省外融資擔保公司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須按照本規定程序審批。
第二條新設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有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備規定條件、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社會信用體系無不良信用記錄,未被列為聯合懲戒對象或法院失信被執行人。
3.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且注冊資本應為實繳貨幣資本,來源真實合法。在省內跨市開展業務的,注冊資本原則上不低于3億元。在貧困縣且融資擔??瞻卓h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可放寬至5000萬元。
4.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5.有科學規范的組織機構,有健全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其他配套設施。
7.在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擔?!弊謽?。
8.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發起人(出資人)條件
1.企業法人股東
(1)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持續經營3年以上。
(2)有充足的貨幣資金、持續的出資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單個出資人出資額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入股資金必須是自有合法貨幣資金。
2.自然人股東
(1)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單個自然人出資額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入股資金應為自有合法貨幣資金。
3.事業、社團等其他法人單位作為發起人出資的,應按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三條省外融資擔保公司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
(二)經營融資擔保業務3年以上,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經母公司所在地省級融資擔保監管部門同意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融資擔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變更后承接原有融資擔保公司權利義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符合本指引第二條的條件。
新設融資擔保公司開業起1年內,原則上不得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融資擔保公司合并、分立時,新增股東的,有關股東應符合本指引第二條的條件。
第五條設立中外合資、外商獨資的融資擔保公司,應按國家關于外商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后,再按本指引要求提出申請。
第六條省內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經融資擔保公司所在地市級監管部門同意,并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研究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審批程序
第七條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分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一)籌建階段審批程序
1.融資擔保公司準備籌建申請資料;
2.各縣(市、區)監管部門進行初審,出具意見后上報市級監管部門;
3.市級監管部門進行復審,出具復審意見后,上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4.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申請材料情況,以及初、復審意見等有關資料審查,符合本指引規定的,經準入委員會審查批準后籌建。經批準籌建的融資擔保公司,由市級監管部門監督公司按經營許可證內容進行公告。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開業階段審批程序
1.融資擔保公司準備開業申請資料;
2.縣(市、區)監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
3.市級監管部門審核開業申請資料,組織開業驗收,核準后印發開業批復文件;
4.市級監管部門向省級監管部門報告驗收和批復開業情況,同時領取《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融資擔保公司合并、分立或減資,省外融資擔保公司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按照籌建階段的審批程序執行。
第九條融資擔保公司新設、合并、分立、減資的,設立或變更后注冊資本超過5億元(含)的公司,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董事長、總經理進行談話,其他公司的主要負責人由市級融資擔保監管部門組織談話。
第三章申請材料
第十條融資擔保公司設立申請資料
(一) 籌建申請材料
申請籌建融資擔保公司應提供以下資料:
1.設立申請書和授權委托書。
2.《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復印件(縣、區監管部門要審核原件)。
3.發起人資料。
(1)法人發起人(出資人)資料包括企業法人的決策機構同意向融資擔保公司出資入股的決議或文件,每個發起人(出資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企業法人代碼、住所、成立日期、入股(出資)金額占出資企業凈資產比例及占擬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總股份的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狀況、歸還銀行貸款情況及最近兩年經營狀況,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自然人發起人(出資人)股東資料,身份證復印件(需注明與原件核對無異)。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的股東提供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3)外商作為發起人的融資擔保公司,應提交商務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或證明。
(4)其他法人單位作為出資人的,應提交資格證明材料。
(5)發起人關聯方的說明材料。
4.公司全體股東合規經營承諾書。
5.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材料。內容要求: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身份證明、學歷職稱證明復印件;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說明材料及印證材料;公司任命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6.公司章程及組織機構、法人治理情況、經營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管理制度。章程中應當專條明確重申《公司法》第149條和《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23條內容,“本公司嚴格遵守《公司法》和《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不從事或變相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受托投資、非法集資及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span>
7.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內容要求:應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況,營業場所情況,目標市場、擬開展業務情況(特別是小微企業、“三農”業務的情況)、經營區域內同業情況分析、內控機制、準備金提取方案、經營機制,利潤分配預案、效益預測分析和風險防范措施等。
8.股東資信證明及有關印證材料:
法人股東需提交的材料:①企業基本情況介紹;②營業執照(復印件);③近三年審計報告,涉及財政或事業法人、社團組織等出資的,提供有關部門同意出資的文件或意見(復印件);④人民銀行信用報告;⑤雙方的股權交易協議及轉款單據;⑥出資人(發起人)依法經營和材料真實性承諾書;⑦股東最近一個月銀行賬戶對賬單;⑧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審慎性文件和材料。
自然人股東需提交的材料:①身份證(復印件);②3個月內銀行出具的個人信用記錄;③自然人股東資金來源說明(原件簽字和按手?。?;④資金來源印證材料:收入主要來源于股權投資或興辦的經濟實體的,應提供其有關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信息材料、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近三年審計報告或出售股權的有關證明材料;收入主要來源涉及企業分紅、獎勵、薪金等收入的,提交完稅憑證、代扣代繳憑證;收入主要來源于捐贈等的,需要提交公證書或律師意見書,并征求其他利益方的意見;上述收入情況及其他無法提交資金來源有效證明的,應有充分有效的印證材料;⑤出資人(發起人)依法經營和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9.資本金托管意向書。
10.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11.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執業證書復印件(市、縣(區)監管部門查看原件)。
12.中介機構提供資料: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內容包括:公司資料是否真實;公司籌建及其各項會議決議是否程序完備、內容合法合規,對籌備工作小組(或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履行組建工作職責的委托授權是否合法有效,出資人關聯情況、資金來源合法性、章程草案和各項管理制度合規性;企業法人關于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性,企業法人、自然人發起人有無重大訴訟情況;以及對企業法人發起人自身、關聯企業向融資擔保公司入股情況、關聯企業向境內其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情況(包括所持股份與股份比例);投資人之間的關聯情況;第三方代持情況;實際控制人情況及其他需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資料。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內容包括:新設立融資擔保公司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比例結構;法人發起人(出資人)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及其他需要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資料。
13.市、縣(區)監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文件原件;
14.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二)開業申請材料
融資擔保公司開業應提供以下資料:
1.融資擔保公司與銀行機構的資本金托管協議;
2.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租房協議要有在公安部門的備案和營業場所外觀照片);
3.《驗資報告》(提供一份原件),含銀行詢證函和進賬單,其中法人股東出資應從本單位賬戶轉賬,有關資料完整;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復印件(市、縣(區)監管部門查看原件);
4.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融資擔保公司分立或者合并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分立或合并)的請示。
(二)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分立或合并)申請表。
(三)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批復、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四)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五)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應提供政府出資部門或國有控股股東批準合并或分立文件。
(六)可行性分析報告。
(七)股東大會決議。
(八)法律意見書。
(九)分立(合并)方案。
(十)分立(合并)協議。
(十一)有債權債務關系的關聯方聲明。
(十二)分立后新設及存續公司的章程草案(合并后公司章程草案)。
(十三)分立(合并)后公司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材料(要求與變更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申請材料相同)。
(十四)分立(合并)后公司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沿用原經營場所的無需提供)。
(十五)分立(合并)后公司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
(十六)經辦人員的單位介紹信和身份證明文件。
(十七)市、縣(區)監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原件。
(十八)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融資擔保公司減資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融資擔保公司關于變更(減資)的請示。
(二)融資擔保公司變更(減資)申請表。
(三)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批復、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四)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五)減資情況說明。
(六)股東大會決議。
(七)公司最近3年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情況的報告。
(八)新股東名冊。
(九)擬減資股東合規經營承諾書。
(十)擬減資股東情況。
(十一)有債權關系的關聯方聲明。
(十二)驗資報告。
(十三)公司原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十四)經辦人員的單位介紹信和身份證明文件。
(十五)市、縣(區)監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原件。
(十六)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省外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請示。
(二)公司所在地省級融資擔保監管部門同意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文件。
(三)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四)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五)股東會決議(包括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運營資金等事項)。
(六)融資擔保公司合規經營承諾書。
(七)融資擔保公司最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八)公司最近3年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情況報告。
(九)《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復印件。
(十)擬設分支機構組織構架圖。
(十一)擬設分支機構部門職能設置、職責。
(十二)擬任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情況,包括任職情況登記表,關于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擬任人員身份、學歷和職稱證明復印件,擬任人員個人信用報告、無犯罪記錄證明,擬任人員守法盡責承諾書。
(十三)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十四)法律意見書(參照第九條,發起人材料中中介機構審核要求執行,對分支機構運營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等及其他事項進行盡職調查)。
(十五)市、縣(區)監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原件。
(十六)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材料制作要求
(一)所有申報材料采用活頁裝訂的方式,并且各部分間有明顯分隔標識。紙張為標準A4紙(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除外)。材料內容雙面打印,并按先后順序裝訂。
(二)申報材料的封面和側面應標有“××融資擔保公司設立(變更)申請材料”字樣,申報材料的相關內容須用中文簡體仿宋三號字體書寫。
(三)申報材料除有關材料復印件及個人簽名使用黑色或藍黑色墨水填寫外,應提供打印文件。申報材料版面干凈、整潔。
(四)申報材料的復印件應當清晰,并注明“此件與原件一致”,經提供人簽字加手印,加蓋公司或籌建工作小組公章。
第四章審查核實
第十五條申報及受理
(一)申報
1.申請人提交申報材料時,提交材料的經辦人員應當出示申報單位介紹信或委托書(原件)和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
2.申請人直接向上級監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時,應有下一級監管部門出具的工作聯系函。
(二)受理
1.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要求的,監管部門應在法定期限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2.申報材料要件不齊或格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監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補充完善或更改的材料內容,并待相關材料補充完善后受理。
第十六條審核方式
(一)材料審查
監管部門受理申請人申報材料后,應對申報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在審查過程中,認為有必要進行核查的,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1.要求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
2.要求出具相關材料的有關中介機構作出書面說明。
(二)原件核對
對包含復印件的材料,由注冊地市級監管部門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原件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需在審核意見中明確說明。
(三)股東約談
市級監管部門須對股東進行約談,了解相關情況并現場簽署股東合規經營承諾書(本條對所有新股東適用)。
(四)實地調查
1.適用范圍:包含法人股東的融資擔保公司新設或設立分支機構、合并、分立等審批事項。
2.負責單位:實地調查主要由屬地市級監管部門負責。
3.調查內容:對法人股東是否具備一次性足額實繳出資及持續出資能力、驗資機構是否真實合法、驗資賬戶是否真實及資金是否到位、營業場所是否符合條件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并填寫實地調查表。
(五)風險評估
1.適用范圍: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含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合并、減資及省外融資擔保公司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等事項。
2.方式:由屬地市級監管部門制定風險評估方案(見附件5),成立風險評估小組或引入第三方評估,對風險的程度作出預測,如很大、較大、一般、較小等,同時對審核上報事項提出許可、暫緩許可或暫不予許可的建議。
3.風險承諾:屬地縣級政府應根據風險評估報告,向上一級監管部門出具風險防范和風險處置責任承諾書。
第十七條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結合實際,采取網上辦理等方式,優化工作程序,提升工作效能,具體事宜根據省政府及相關部門規定辦理。
第五章審核要點
第十八條設立審核要點
(一)申請材料要件齊全,格式符合規定要求。
(二)股東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或集合資金入股。個人股東材料需有印證材料證實其資金來源合法,同時重點審核近期出資人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息、銀行流水、企業法人年度審計報告、資產負債表等內容,審核其真實性,印證材料的合理性、一致性,審核是否具備一次性足額及持續出資能力。股東出資額在銀行對賬單(最近一個月)的體現時間,不低于10天以上(含10天),且銀行流水的打印日期為申報前30日內。合并、分立中涉及股東、股權變更或增資擴股的,擬受讓股東和擬出資股東參照本條執行。
(三)可行性分析,包括公司的定位、發展戰略、治理結構、工作流程等情況,特別是圍繞小微企業、三農融資增信的業務模式和落實措施。
(四)公司章程草案內容完備可行,應包括經營范圍、決策機制、合規經營、風險防范、信息披露等相關內容。
(五)各自然人股東和企業法人應分別提供有關關聯關系聲明及證明材料(如戶籍證明、工商注冊信息、財務報表等),并簽章。
(六)股東資信情況。信用報告數據來源于金融(市場監管)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應到人民銀行(市場監管部門)打印,信用報告的打印日期應在申報前30日內。
自然人股東信用報告須由人民銀行出具,且股東最近1年內(截止申報之日,以下相同)無信用逾期記錄,最近3年(截止申報之日,以下相同)內無重大(人民幣10萬元以上、含本數)逾期記錄或重大(人民幣10萬元以上、含本數)逾期未償還債務及其他不良記錄;企業法人股東信用報告須由人民銀行和市場監管部門出具,且股東最近1年內無信用逾期或不良記錄,最近3年內無重大(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含本數)信用逾期記錄或重大(人民幣100萬元以上、含本數)逾期未償還債務及其他不良記錄。
特殊情況需有關單位(如轄區市場監管管理、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單位)出具情況說明,并經監管部門審核認可。
(七)驗資報告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審計內容完備,包括以下內容:驗資機構無保留意見;資本金入賬的銀行回單、對賬單與報告情況匹配;出資人的資產負債表中是否將本項投資列入“長期投資”項目;驗資機構資質合法。
(八)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告知書應在有效期內。
(九)公司治理合理,組織架構清晰,內控制度健全,高級管理人員配備合理。其中內控制度應包括財務制度、資本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擔保業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及風險防范制度、保證金管理制度等。
第十九條合并、分立審核要點。
(一)申請材料要件齊全,格式符合規定要求。
(二)涉及股東、股權變更的。新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若無正當理由,1年內不得合并、分立。
(三)其他有關事項參照設立規定審核。
第二十條省外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審核要點。
(一) 申請材料要件齊全,格式符合規定要求。
(二)獲得公司所在地省級融資擔保監管部門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批準。
(三)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法人營業執照在有效期內。
(四)擬設立分支機構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可行性分析論證充分,業務發展規劃周密詳實。
(五)可行性報告應當載明擬設分支機構的區域經濟金融發展情況、市場需求分析、公司經營發展戰略、風險控制措施、經濟效益等內容。
(六)對運營資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審查核實。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一條各市級監管部門可在本指引基礎上制定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審批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非公司制的融資擔保機構、外商投資的融資擔保公司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二十三條融資擔保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對未到期融資擔保責任承接作出明確安排。清算過程應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市級監督管理部門,并報省級監管部門注銷。
第二十四條本指引由山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