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lái)源:呂梁鹽務(wù)分局 更新時(shí)間:2015-09-10 10: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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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梁市鹽務(wù)分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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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清單 |
責任清單 |
備注 | ||||||
職權類(lèi)別 |
職權編碼 |
職權名稱(chēng) |
職權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追責形式 | |
行政許可 |
77519579-8-xk-0001 |
對食鹽零售的許可 |
[地方性法規 ]《山西省鹽業(y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第一款 ??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照食鹽零售許可證的辦理條件和標準,對書(shū)面申請材料進(jìn)行審批。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法定書(shū)面告知。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許可證或批準送達。5、事后監管責任:開(kāi)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規定。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該履行的責任。 |
1、對符合辦理食鹽零售許可證條件的不予受理。 2、對不符合食鹽零售許可證準予審批或超越職權作出審批。 3、對符合食鹽零售許可證的申請人不予審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以及做出行政審批錯誤。 4、不公示依法應公示食鹽零售許可證辦理的材料 5、違反法定程序實(shí)施食鹽零售行政許可。 6、在辦理食鹽零售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
法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條、 規章《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山西省食鹽零售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三條、第四十至四十二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機關(guān)及其工作人員過(guò)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二十四條 |
1、戒免談話(huà)或者責令書(shū)面檢討 2、通報批評 3、暫扣行政執法證件。 4、責令離崗培訓 5、調離執法崗位 6、取消執法資格 7、依法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賠償費用 8、給予行政處分 9、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追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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