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lái)源:呂梁市水利局 更新時(shí)間:2015-09-09 18:27:35
權力清單 |
責任清單 |
備注 | |||||||
職權類(lèi)別 |
職權編碼 |
職權名稱(chēng) |
???職權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追責形式 | ||
項目 |
子項 | ||||||||
行政許可 |
01263531-0-XK-0001-03 |
取水許可審批 |
取水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取水許可審批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書(shū)面告知。2、審查階段責任:對照取水許可審批條件和標準,對書(shū)面申請材料進(jìn)行審核,組織現場(chǎng)考察。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取水許可審批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shū)面告知。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fā)許可證書(shū)或批件,送達并信息公開(kāi)。 |
1.對符合取水許可審批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2.對不符合取水許可審批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審批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3.對符合取水許可審批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審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4.不依法履行取水許可審批許可職責或者違法違紀,致使行政審批結論錯誤的;5.違反取水許可審批法定程序實(shí)施行政許可的;6.取水許可審批過(guò)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條【規范性文件】《呂梁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七、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 |
一、行政處理1、誡勉談話(huà)或者責令書(shū)面檢討;2、通報批評;3、暫扣行政執法證件;4、責令離崗培訓;5、調離執法崗位6、取消執法資格;7、依法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賠償費用。二、行政處分:警告、記過(guò)、記大過(guò)、降級、撤職、開(kāi)除。三、黨紀處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xiāo)黨內職務(wù)、留黨察看、開(kāi)除黨籍。四、其他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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