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lái)源:呂梁公路分局 更新時(shí)間:2015-09-01 10:31:10
權力清單 |
責任清單 |
備注 | ||||||
職權類(lèi)別 |
職權編碼 |
職權名稱(chēng) |
職權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追責依據 |
追責形式 | |
項目 | ||||||||
行政許可 |
60261708-3-XK-0009 |
超限運輸的許可 |
【法律】《公路法》(全國人民代表常務(wù)委員會(huì ))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第593號)第三十五條。】 【部門(mén)規章】《超限運輸車(chē)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0 年第 2 號);《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2003年第2號令)第十三條。 |
1、受理責任:對不符合超限運輸的許可條件的予以受理,對符合超限運輸的許可條件的不予受理或無(wú)正當理由拖延受理;收受財物或娛樂(lè )消費等;未一次性告知和說(shuō)明所需料。 2、審查責任:對申報材料的審核把關(guān)不嚴,對重大質(zhì)疑點(diǎn),疏忽或故意隱瞞;未按規定程序進(jìn)行操作;刁難申請人,徇私謀利;審查超時(shí)。 3、決定責任;違規審批,對不符合超限運輸的許可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刁難申請人,徇私謀利;審批超時(shí)。 4、送達責任:未及時(shí)送達文件。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shí)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kāi)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guān)處置措施。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對符合超限運輸的許可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超限運輸的許可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超限運輸的許可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致使平交道口處出現事故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shí)施行政許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辦理許可、實(shí)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法律】《許可法》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一條。 【部門(mén)規定】《超限運輸車(chē)輛行駛公路公路規定》第二十六條。 【黨內法規】《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 【規范性文件】《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責任制實(shí)施辦法》;《路政執法過(guò)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
一、行政處理 1、誡勉談話(huà)或者責令書(shū)面檢討; 2、通報批評; 3、暫扣行政執法證件; 4、責令離崗培訓; 5、調離執法崗位 6、取消執法資格; 7、依法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賠償費用。 二、行政處分:警告、記過(guò)、記大過(guò)、降級、撤職、開(kāi)除。 三、黨紀處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xiāo)黨內職務(wù)、留黨察看、開(kāi)除黨籍。 四、其他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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