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更新時間:2024-01-25
呂環罰字〔2024〕005號
文水縣宏達裕盛源建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1121MA0HP12F7J
地址:山西省呂梁市文水縣孝義鎮北夏祠村18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郝美亭
文水縣宏達裕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我局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及采納情況
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1月24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以下違法行為:
1.你公司廠區中部、南部露天堆存約1萬噸原料(砂子、煤矸石、矸石粉),堆放面積約2600平方米,未采取抑塵措施;
2.你公司廠區露天堆存13個廢潤滑油桶(HW08)、2個廢機油桶(HW08),未按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
以上事實,有2023年11月24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和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呂環罰告字〔2023〕085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呂環罰告字〔2023〕085號)和2023年12月26日的《送達回執》等證據為憑。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1.你公司廠區中部、南部露天堆存約1萬噸原料(砂子、煤矸石、矸石粉)未采取抑塵措施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對你公司處9.4萬元的罰款;
2.你公司廠區露天堆存13個廢潤滑油桶(HW08)、2個廢機油桶(HW08),未按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六項和《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對你公司處35萬元的罰款。
合計我局對你公司處44.4萬元的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