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更新時間:2025-01-10
呂環罰〔2025〕2號
當事人名稱:呂梁市煒煜潔凈型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奎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1100MA0H9HH06Y
地址:呂梁市離石區蓮花街道辦徐家溝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生產產生的約100噸煤矸石未按環評要求進行合法處置,于11月5日擅自傾倒至離石區田家會街道新崖上村山坡腳下?!?/span>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勘驗筆錄:2024年11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作出《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的以上違法情況;
2.證人證言:2024年11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授權委托人作出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的違法事實;
3.視聽資料:2024年11月5日媒體反映拍攝的現場照片(圖片)1張和11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實拍攝的現場照片(圖片)1張,證明你公司上述違法行為的現象;
4.書證:2024年11月8日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復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復印件1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復印件1份、《協議書》復印件1份,證明你公司是適合的主體。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呂環罰告〔2024〕63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聽證)權。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聽證)要求,視為放棄陳述申辯(聽證)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項的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和參照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G-6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罰款金額為貳拾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罰款繳納方式:請即提供你公司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繳款辦理人姓名、聯系電話和身份證號相關信息(送達回執載明或發送至郵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開具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的15日內,將應繳款項按照繳款書中的繳款方式繳入呂梁市財政專戶或呂梁市財政匯繳專戶。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呂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呂梁市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呂梁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8日